河南省汝*******以平汝检刑诉〔202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5日,被告人刘**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使,从汝州市乘车赶往郑州市,入住郑州市二七广场附近的世纪大厦**楼**房间。8月7日,刘**违反银行协议,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活动,仍将自已的身份证和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交给上游犯罪分子,并配合其进行面部识别等。事后,上游犯罪分子为刘**支付了来往路费**房间电费共计180元。
经查,共有832587.74元资金流入刘**的中国银行卡,144627元资金流入刘**的农业银行卡。上述资金中包括...(本文书还有1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