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宦**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吕**、段*、孙**、陈**、何**、刘**,原审第三人云南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宦**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对第三人已完全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原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否认上诉人实际出资的事实,系重大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本案第三人主营业务为酒吧服务,酒吧从筹备到开业的过程中,无论是营业场地租赁、内部装修还是聘请服务人员,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第三人设立期,上诉人将个人认缴出资用于公司建设、购买设备、发放人员工资及日常维护等环节,直接向第三人出资的方式,为第三人酒吧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第三人成立后,接收了上诉人出资筹备的所有资产,上诉人投资入股资金全部转化为公司财产。对此事实,无论是第三人大股东孙**、法定代表人吕**还是第三人...(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