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营区某****(以下简称某某玻璃店)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玻璃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某某玻璃店在收到整改函后积极同某甲公司进行沟通,但某甲公司并未与某某玻璃店进行沟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郑*作为乙方代表实施一切行为都是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对方在发出整改函后刻意回避。涉案工程需要明确的施工标准,某某玻璃店与某甲公司沟通无果,擅自施工只会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方刻意不沟通的行为属于恶意促成整改函条款的成立。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判错误。二、一审判决不采纳某某玻璃店提供的发票收据以及收款短信证据错误。某某玻璃店提供了发票证据,约定于9月4日由某甲公司付款,某甲公司未按约定于9月4日付款,存在违约行为,某某玻璃店享有抗辩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某甲公司辩称,一、玻璃高空坠落系高危型安全隐患,某甲公司在发现玻璃...(本文书还有4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