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与被告崔*、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桑*,被告崔*、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27000元本金,利息294000元,合计421000元;2.由二被告负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27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后,被告不仅没有偿还本金同时也没有支付利息,现依据法*规定,原告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0日为294000元、现原告要求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27000元,利息294000元,2023年7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
庭审过程中,原告桑**明确,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明确其诉讼请求利息计算方式:1.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9日起...(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