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就土方施工未进行过任何合意,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主张价格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不是合同适格主体,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责任。首先,庭审中已查明,被上诉人不认识任何上诉人的员工,其并未就案涉土方与上诉人相关人员进行过协商,双方未达成施工的范围、价格的合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错误。其次,被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也说明仅仅证人就案涉土方商谈过土方的单价,并明确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被上诉人是受证人指示施工案涉工程...(本文书还有4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