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聚睿************(以下简称聚睿联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且审理不公。再审申请人提供与劳动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及工作证明原件证明已形成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再审申请人因工作原因曾持有公司公章就认定劳动事实不存在。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群中与各位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申请人公司窦某在公司工作群发的2020年聚睿联诚财务统计表,证明再审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持续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被申请人公司给再审申请人发放报销,同等情况下给股东之一的衣志勇发放工资,却恶意不给再审申请人发放工资。二、原审法院存在明显的偏向性。证...(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