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男,1974年12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陈**、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4)甘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陈**、乔**赔偿李*信赖利益损失870978.85元,赔偿李*经济损失708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86.20元),合计878065.0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法处理。事实和理由:1.李*与陈**、乔**之间的《老宅基地买卖合同》对宅基地拆迁后的补偿款分配有明确约定。《老宅基地买卖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在乙方居住和使用期间,如因天门村或政策性的变动拆迁,乙方享有各项补偿和优惠条件,甲方无权享受。”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案涉宅基地有拆迁的可能,双方在合同中对拆迁安置利益也作出了处分。尽管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但合...(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