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1976年11月**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
上诉人白*、李*因与被上诉人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以独任形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由被上诉人白**将堆放在上诉人门前道路上的石块、构造柱钢筋、木材全部清理移走,将道路上开挖的约一米宽的深沟恢复原状,不得妨害上诉人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将本案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不当,本案争议道路的土地权属并不为被上诉人享有,该道路是上诉人合法修建、合法占有使用的,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本案应定性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白世成的林权证与本案无...(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