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刘**、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刘**、刘**、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30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刘**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腊月12日,原告和被告刘**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24年正月17日,被告刘**离开原告家,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多次找不到人。原告和被告刘**并未领取结婚证,原告方婚前过彩礼钱(包括但不限于大礼、上车礼下车礼、压箱礼、五金饰品等)315100元,举行婚礼当天,被告李**拿走了男方亲戚的38800元受头礼,共计353900元。被告刘**既然决定不再与原告一起生活,应当退还彩礼钱及原告亲戚受头礼。
刘**、刘**、李**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一...(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