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男,198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海南淏程********(以下简称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臧**、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淏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冯**一审全部诉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重要事实未予查清,判决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合同中涉及多个当事人,各当事人之间关系不明均与借款有直接关联。1.借条明确载明张**为款项出借人,因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张**本人没有出庭,冯**所提供的张**放弃债权声明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张**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冯**又不能出具190万元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全部借款200万元,因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2.黄**自称系淏程公司员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冯**称黄**持有上诉人印章和营业执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在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名,那么黄**是否能代表淏程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本案重要事实。关系到淏程公司是否为借款人,也关系到黄**是否为借款人这一重要事实,对该重要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以当事人陈述为依据存在重大错误。事实上黄**不是淏程公司员工,淏程公司更没有将公章和营业执照交给其保管。3.海南潮润骏鹏实业有限公司系本案借款实际收取人...(本文书还有6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