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某甲公司和某某百货公司共同承担向胡**、李**、胡*支付占用费的责任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不再赘述理由。
关于占用费的标准。一审虽已就胡**、李**、胡*申请就案涉商铺在同类地段租金标准进行评估事宜进行了一系列的评估前期工作,但在综合考虑原《委托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后,为实现整个水晶城商场的功能效用,最大限度发挥及维护大部分业主共同利益,某某百货公司对包括案涉商铺在内...(本文书还有4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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