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与被告张**、甘肃金佛*********(以下简称金建公司)、酒泉市方************(以下简称方正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张**,被告金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于**,被告方正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坐落于酒泉市××区房屋(面积95.41平方米)一套;2.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三被告若不能交付房屋,则向原告退还购房款420000元;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初,原告与被告金建公司商议购买其顶账房。2021年1月8日,经原告与被告张**(系被告金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确认购买坐落于酒泉市××区房屋一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转账420000元,由被告张**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房款已付清,若有违约按房款的10%赔偿”。后原告得知被告已将该房屋售于他人。同年2月28日,经原、被告协商,将购买的××区(面积95.41㎡)。后因三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而未向原告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
张**...(本文书还有5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