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原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原告在麻莲乡人民政府和门源县农牧水利和扶贫开发局的监督下,原、被告经过协商将202.80万元扶贫资金投入到被告五人成立的东川牛羊育肥合作社内,并签订了项目分红协议。该协议分为两个周*,2013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为第一个周*,第一周*被告依照协议积极履行了协议内容。2017年欠交分红资金6.084万元、2018年欠交分红资金12.364万元、2019年欠交分红资金16.364万元、2020年欠交分红资金26.364万元、2021年欠交分红资金26.364万元。双方约定逾期按5%加收滞纳金。被告马**、马**、马**、马**在协议上以第二责任人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瓜拉村村委会与被告东川牛羊育肥合作社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针对东川牛羊育肥合作社因环保等原因导...(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