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诉江苏省交*******(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第三人南通市江*********(以下简称江海公司)行政审批违法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赔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1月23日,省公路局向南通市公路管理处作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225省道通州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苏交公程(2014)32号〕(以下简称《32号批复》),苏2**线省道由第三人江海公司施工,于2015年12月24日交工验收。2017年3月19日21时左右,徐**的配偶张书祥驾驶苏f×××××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2**线42km+875m处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通港大桥路段时,车前部左侧与由北向南依次排队停在左侧车道等候绿灯放行刘*军驾驶的鲁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