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郭**,女,汉族,1948年6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义县。
诉讼代理人曹**,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辽0727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辽07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义县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辽0727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王*波、检察官助理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及其辩护人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及其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5日19时许,在义县义州镇西南环路**号清华小酒馆门前,被告人冯*与被害人郭**因郭**、魏*某发生交通事故一事产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冯*将郭**踢伤,致使郭**受伤并住院治疗。2015年11月6日,义县公安局对冯*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0日,经...(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