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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04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医科********(以下简称医科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王*、王*、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错误,医科大一附院应承担50%的责任。(一)新疆美愿双*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根据《法医临床学》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定量判定原则:损害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等因素共同所致,医方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为50%)。”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认为:“患方疾病和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后果(死亡)间存在同等(临界性)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50%。”以上两份鉴定意见可证明王*统的死亡与医疗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过错参与度至少为50%。(二)医科大一附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且其诊疗行为未严格按诊疗规范、急诊、会诊、查房制度进行。(三)原判决以患者高龄、医疗行为存在合理风险性为由...(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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