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泓和**********(以下简称泓和公司)、原审原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泓和公司要求郭**返还居间费用375000元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泓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本案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审理期限已远超上述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因此,一审判决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郭**已为泓和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且居间服务已完成,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郭**未履行居间义务。郭**已促成泓和公司与案外人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居间义务。2020年6月9日,郭**与泓和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郭**接受泓和公司的委托,负责就三门峡陕州区乡村振兴项目为泓和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泓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居间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郭**在为泓和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期间,积极履行居间义务,在2020年6月9日积极促成泓和公司与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三门峡...(本文书还有5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