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新**************(以下简称“新源公司”)诉被告颜**、陆**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郴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被告陆**申请追加“平安郴州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5日、10月26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颜**、被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郴州公司因特殊原因延迟到法院,虽未没有参加庭审,但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组织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新**************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和贬值损失共计30074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4日7时40分许,被告颜**驾驶被告陆**所有的车牌号湘dc5x**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1...(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