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曹**、苏**、苏*、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曹**、苏**、苏*、苏**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平损失124891.33元;2.案件受理费、测绘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原告经丁贺*、李**、李*、魏*明介绍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观堂镇西郭楼(东靠李*、西靠刘*、南靠药都银行**楼)南十间门面房,总面积1405.16平方米,价款共168万元整,每平方米1195.5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购房款168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直到2020年4月份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接收房屋后聘请有关部门按总面积1405.16平方米设计建造酒店,经设计院丈量后发现实际面积缺少。为...(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