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1日起诉来院,因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328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纺织品买卖业务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货款34850元。被告于2023年12月14日支付了2000元。经多次催款,被告拒不支付,特起诉。
被告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面料...(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