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上海俊玄********(以下简称俊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上海十方**********(以下简称十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俊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不构成不当得利。李*因无资质需挂靠俊玄公司对外承接工程,因此李*以俊玄公司的名义从十方公司承包工程,当时口头约定,税金由李*承担,李*应按照最终结算价款的5%向俊玄公司支付管理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应该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结算款、税金、管理费的...(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