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支付原告刘**10,632元货款及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徐*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被告徐**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做生意。原告刘**做通丝生意,被告徐*于2020年12月8日,在原告处买通丝,没给货款钱,被告徐*于2020年12月8日给原告刘**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刘**10,632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叁拾贰元。因原告刘**急需用钱,经原告刘**多次催要,被告徐*迟迟不予还款。
被告徐*未作答辩。
原告刘**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刘**10...(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