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女,193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京安********(以下简称京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安公司申请再审称,李家柱的工作系保安,主要工作内***小区出入人员进行登记、开门关门等,工作场所在岗亭内,环境舒适,坐岗休息,工作内容轻松,并不劳累李家柱在宿舍休息时摔伤导致额头出血,当时诊断为皮外伤,后来突发脑梗死系因其本身存在高血压等疾病,并非工作时间长导致李家柱受伤后,京安公司将其及时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经手术治疗后保住生命,后其家属将其转至盱眙医院治疗,时间不长便办理了出院手续从出院记录上显示,李家柱情况好转,但不知为何又突然去世在一审中,对于垫付的医疗费,京安公司表示放弃...(本文书还有1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