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以下简称永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安某公司向永某公司支付运费10346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安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安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永某公司支付运费103469.2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运费103469.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永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