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颜**的损害是由于吴**的过错行为及温**的过错行为造成,故吴**、温**应当按照己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吴**为作业中心的员工,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其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作业中心代为承担。
人民保险公司作为承保粤a×××××号货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颜**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的损失,按照吴**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颜**的损失,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内赔偿颜**护理费31050元、伤残赔偿金20209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交通费6210元、鉴定费4786元,即11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内赔偿颜**医疗费25035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0元、营养费1050元,即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120000元。颜**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417250.93元,其中70%的损失292075.65元扣除非医保费用的免赔额27944.64...(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