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90年6月**日生,汉族,居*,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孙**、赵**、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某公司)、郭**、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某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马**是否存在违反道交法规定的变道行为并无证据证明。一审调取的公安机关事故卷宗只能认定马**存在变道行为,上诉人前方车辆低速行驶,上诉人变道超车并无不当。郭**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郭**陈述在高速上行驶长时间才发现后视镜晃动与常理不符。郭**车辆的后侧从后视镜到后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刮擦,后视镜几乎脱落,郭**陈述没有注意到不符合实际,刮擦的撞击声完全是能够听到的。另郭**起码也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郭**发表答辩意见称:1.事故的发生是因马**在行驶中在未保障车距的情况下变道而操作不当导致的。首先,马**自认存在变道行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马**的变道导致车辆侧翻,马**在公安机...(本文书还有5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