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创城投****(以下简称中创城投公司)、中创城投***********(以下简称中创城投青海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及原审被告李**、海口聚昌***********(以下简称聚昌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创城投及其青海一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创城投及其青海一分公司不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创城投青海一分公司并非实际合同相对方,不应被认定为合同主体。2021年9月6日李**介绍徐**与案外人范**认识并签订了《汽车土方运输合同》。因范**没有公司,故与中创城投青海一分公司签订了《使用公章协议》,借用中创城投青海一分公司的公章签订合同。《使用公章协议》约定中创城投青海一分公司纯属...(本文书还有3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