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官金建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至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号门口,以手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车牌为×××)驾驶室车门,盗走被害人姜*放在车内扶手箱处的现金人民币1530元后逃离现场。
同日被告人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人民币1160元,后被告人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后被告人李**经多次传...(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