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8〕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许**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沪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金园**路、鹤芳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