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刘**、刘**、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出租车十三天停运损失费三千五百壹拾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4日18时30分刘**驾驶辽a×××××车辆与李*远驾驶辽a×××××车辆在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段甬江街灵山路路口处发生碰撞,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出警,确认刘**在当起事故中负全责。李*远在当起事故中无责任。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送入辽宁牧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前后历经一十三天。辽a×××××车辆于2022年1月5日修理完毕。修理费用已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支付。但是在修理车辆时间内的出租车停运损失费却无人赔偿。故...(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