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巴林右旗***************、巴林右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鸿某楼某馆装修款及资产价值人民币4581256.75元及自2018年6月13日至今按lpr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6月13日,上诉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了登记在被上诉人巴林右旗***************名下的位于社会保险大厦6年的租赁经营使用权,成交总价款为3624000元,期限从2014年至2020年。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社会保险大厦为毛坯房屋,上诉人投资1000多万元进行装修,经营某馆,名称为鸿某楼某馆。2018年6月,被上诉人巴林右旗****(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人单方告知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给被上诉人。期间经过与某公司、住建局多次协商,最终某公司与上诉人达成一致:上诉人与某公司解除合同,上诉人交付房屋,某公司赔偿上诉人已投入的社会保险大厦装饰装修及增加设施资产的现价值数额,该数额以2018年6月4日为评估时点,由双方分别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自2018年6月起,鸿某楼某馆开始停业,6月13日上诉人申请注销登记,7月9日工商部门注销了鸿某楼某馆。后期因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额不一致,最终双方协商确定以两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平均价格...(本文书还有6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