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洛阳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田*收取了涉案34万元利息的事实正确。根据田*在本案一审时的陈述及其提交第四组证据,结合宁*、某公司一审提交的取款记录及录音证据,均能证明田*收到了涉案34万元的利息。(二)一审法院仅认定田*收取了宁*、某公司向边某的借款利息34万元,既没有审查田*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审查田*收取利息后的钱款去向,仅仅依据、某公司与边某的债务关系以调解结案便认定败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二审判决说理部分认定的基本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认为“可以认定田*参与了宁*与边某案号为(2023)豫0311民初****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事实认定错误。在7053号案件调解中,田*就没...(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