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某某一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梅、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材款5101950.95元以及截止2024年8月31日的违约金(利息)746810.39元,合计5848761.7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989927.7元及截止2024年8月31日的违约金(利息)5953.59元,合计995881.2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利息),以上述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4%计算;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3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