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秀山县鸿******(以下简称鸿鑫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六七*********(以下简称六七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鑫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六七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本院依职权追加刘*为本案被告,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鸿鑫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六七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鑫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器材(架管、扣件、顶托、钢管接头)租金264611.40元,维护费(架管、扣件、顶托、钢管接头)17681.98元,赔偿费(扣件缺螺丝、顶托缺底板螺帽)849.6元,上述费用共计283142.9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30000元,现被告应支付原告153142.9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628.6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保全费1520元,保险担保费500元,共计202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