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被告人管**、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鲁*、任某某及受伤民警张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管**、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管**、宋**的亲属代为对被害人姚某某、鲁*、任某某作出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4万元;三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收据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宋**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管**...(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