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磁县农村******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磁县农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自199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调取的金额为准);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895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至2017年5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7日的工资17721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原告到被告磁县农村******北来村信用社上班,从事信贷工作。2007年7月28日下午...(本文书还有1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