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李**与被告胡*、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胡*、平安乌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497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原告李**驾驶×××小型轿车,在奇台县至西地s228岔路口处,与被告胡*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奇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车辆在中国平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胡*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其投保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乌市支公司:1.对交...(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