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
刘**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刘**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李**承担。事实与理由,刘**起诉请求的是确认李**与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这一条无效,并非要求判令财产的归属,一审法院以条款中涉及的房屋已被拆迁,驳回刘**的诉请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刘**的上诉请求。
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