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甲**诉被告谭**、被告宋**、被告广州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谭**、被告宋**、被告广州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谭**、被告宋**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2、判令被告谭**、被告宋**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610554.02元、利息人民币22565.82元、罚息人民币196.97元(暂计至2022年9月5日),并从2022年9月6日起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付清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判今原告对被告谭**、被告宋**用做抵押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星虹街**号**房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广州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本文书还有4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