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陈**、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上诉金额1455666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认定案涉《果园租赁经营协议》属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地上附着物转让合同,属于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果园租赁经营协议书》从未提到属于经营权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经营权流转均无明确概念,合同签订就是47.5年的长期租赁,但一审判决对明显的租赁事实不予认可,偷换概念,对合同性质定性错误。2、从案涉《果园租赁经营协议书》的签订背景来说,被上诉人陈**发布的是转让果园的相关广告,虽然双方磋商过程是就整体交易价进行沟通,但签订合同时,双方才知晓“买卖”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故,才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案涉《果园租赁经营协议书》,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已明确了合同性质,其内容都是以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目标,按固定租金支付费用等,租赁事实和法律关系已十分清楚。案涉果园租赁,租赁的是山林地和鱼塘的使用权,果林(果树)的所有权转移不代表案涉合同就是买卖或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上诉人将信丰县某某种植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注销是为了方便上诉人经营果园,否则上诉人无法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不能以此认定是转让、流转关系。4、从协议价款的约定和支付方式上说,案涉协议虽然约定了一次性支付47.5年的租金,但这并不是区分协议性质的裁判理由。5、从协议期限来说,案涉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是47.5年,这与被上诉人从村委会、村民手中租赁(转让)的剩余期限一致...(本文书还有8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