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合园********(以下简称四川合园公司)与被告青海威佰********(以下简称青海威佰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合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海威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合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依据(2023)青0203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原告银行账户存款4629645.58元。经原告多次努力并提供反担保后,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以(2023)青0203民初****号之三民事裁定解封。因被告错误申请,查封、冻结原告合法财产致使遭受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
被告青海威佰公司辩称,在其两次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合理合法,第一次撤诉后二次起诉系因补充收集新证据的正当需求;其次青海威佰公司作为财产保...(本文书还有4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