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甘**,上诉人叶**委托诉讼代理2
人沈**,被上诉人陈*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上诉请求:1.判令人寿财险景德镇公司在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外,增加赔偿损失1214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虽然年届86岁高龄,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完全可以自理生活,可以自主行走。上诉人正是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行走时不幸被撞伤。此后虽经手术治疗置换了人工股骨头,但至今卧床无法动弹,生活起居需家人照顾。《出院小结》中医嘱为避免患肢过度负重,尽量平卧休息,营养支持治疗。年近90高龄的上诉人是需要有人护理及营养费开支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合情合理合法,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被上诉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对《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景司鉴【2020】伤残鉴字第697号)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证明两被上诉人对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康复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完全正确。一审时,上诉人完全是按照规定计算赔...(本文书还有6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