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苟**与被上诉人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21年10月,上诉人承包得泸西县××***小区东北片区停车场内外墙粉刷涂料施工工程,2021年10月2日,上诉人将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被上诉人。双方对工程状况、地点、工序、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2021年9月初,上诉人开始对停车场内墙进行施工,2021年10月,被上诉人进场施工,至2021年关,被上诉人都还未对外墙喷涂底漆。2022年4月,上诉人内墙粉刷完毕,2022年6月,上诉人到工地视察时,发现被上诉人在喷涂外墙底漆及彩点时,因未作防护,将底漆及彩点喷涂到上诉人已经完工的内墙上,上诉人让被上诉人对内墙...(本文书还有5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