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铁青*************与被告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铁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铁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110,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用至场地恢复原状之日(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为440,000元,减去保证金余款47,258.06元,为392,741.49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恢复场地的费用541,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起,被告刘**与原衡阳房建公寓段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武广高速铁路衡阳东站站场南头既有围墙内区域的场地。2017年11月1日,原衡阳房建公寓段根据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本文书还有3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