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代**诉被告代**、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某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代**、贵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代**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代**各项损失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费100×14=1400元,伤残赔偿金为42772×16×10%=68435.2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误工费225×176.25=39656.25,护理费135×144.12=19456.2元,营养费135×50=675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900元,器具费136元,交通费100元,担架费12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54953.65元。医疗费19999.97元(司机垫付)不...(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