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640元(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年利率3.8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请求利息支付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以资金周*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因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银川市某美容养生馆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单、银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1.被告系银川市某...(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