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罗**、罗**诉被告刘**、刘**、章**、张**、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永诚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罗**及其原告余**、罗**、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刘**、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章**、张**、永诚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罗**、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2721.0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9日18时28分许,被告刘**驾驶电动车(后座搭载罗*泉)沿南昌县莲塘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银良北路丁字路口,然后往西闯红灯横过莲塘大道的人行横道时与被告章**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泉、被告刘**受伤,后罗*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泉在南昌县某某医院花费...(本文书还有4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