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某股份**********因与被上诉人李**、胡**、伍*、李**、李**、钟**、王**、阳某股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某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上诉人李**及被上诉人李**、胡**、伍*、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阳某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某股份**********上诉请求:1.撤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仅在车上人员险限额100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保险条款未约定车上人员在车外即属于第三者,也没有法律规定车上人员只要在车外就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一审判决认定李*事故发生时属于赣k2××**号车辆的第三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钟**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
被上诉人李**、胡**、伍*、李**、李**答辩称:1.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李*在事故发生时完全处于车外,与车辆脱离了物理联系,应当认定为“第三者”。2.受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属于应赔偿范围,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要求钟**就其垫付的费用另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钟**答辩称:1.事故发生时,包括李*在内的三位乘坐人均在车下,完全脱离了车体的保护,是因车外事故致害而非因车内要素致害,应按第三者进行理赔;2.医疗费、丧葬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且有...(本文书还有7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