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468104.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期间的利息65835.63元【其后以468104.6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配偶钟**于2012年5月购买由被告公司投资建设的**商铺。买卖双方就上述商铺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