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何**、何**与被告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一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何**、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团体意外保险及附加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55477.78元(其中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金5477.78元,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总额减少为92328.86元(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金8710元,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13618.86元,意外伤害保险金7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8日,原告近亲属王*利所在单位宝鸡市金台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为王*利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